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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党办〔2014〕85号
(2014年10月14日)
为进一步完善宁海县人才公寓政策,结合宁海实际,对现行《宁海县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宁党办〔2012〕27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第一条 创新人才申购对象
1.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和企业人才:申购前连续3年总纳税额在全县前100名,且3年年均纳税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不包括垂直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及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纳税额合并到集团公司计算)。其中,3年平均纳税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套申购数额;纳税额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套申购数额,最高不超过15套。上述企业推荐的人才须连续两年年薪在20万元及以上或担任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
2.在宁海企事业单位工作,符合《宁海县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办法(试行)》中学位学历或职称条件的宁海本地人才。
3.近三年获得县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县级为前三位完成人,市级为前四位完成人,省级为前五位完成人)或者是从事技术工作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者是经县级及以上人才大会表彰的人才。
4.在我县企业工作具有相当于国家注册一级职业资格的人才。
上述4类对象还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人才所在企业必须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2)年龄在55周岁以下;(3)人事关系和户籍须在宁海(或申购人已在我县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4)在宁海企业实际工作满3年,继续同宁海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5)本人、配偶或未婚子女在宁海无住房。
第二条 创业人才申购对象
来我县创办规模以上企业,且为企业的实际控股人,本人、配偶或未婚子女在宁海无住房的创业人才。
第三条 享受面积和价格
1.享受面积:享受面积均为90平方米。
2.享受价格:人才公寓销售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确定,享受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2500元进行补助,超过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销售。人才公寓销售价格原则上每两年定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以另定。
第四条 认购程序和产权管理
《补充意见》中申购对象的申购情况先由企事业单位核实,然后在单位内部公示五天,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或县级主管部门审核,由用人单位统一报县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办理。
当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按摇号确定销售对象。
其他认购程序、产权管理按《宁海县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操作。
第五条 人才公寓申购过程中,如申购对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除取消本次申购资格外,五年内不得享受我县人才政策;如发现单位协助申购对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除取消本单位申购资格外,三年内该单位不得享受我县人才政策。
第六条 人才公寓政策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第七条《宁海县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其它条件内容均保持不变。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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