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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11/16 9:38:13   来源:宣传信息电教处  点击:30169

甬组通〔2014〕52号  

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宁波市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管理,切实解决引进人才过渡性居住需求,特制定《宁波市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014年8月日  

宁波市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  

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才公共租赁房管理,切实解决引进人才过渡性居住需求,根据2013年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调拨与租赁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以下简称“人才公租房”)房源由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按成本价调拨给各用房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双方应签订《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房源调拨协议》,明确房源性质、上市交易限制、室内装修内容、房屋和室内装修质量保修及期限等内容。  

人才公租房应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只能用于租赁。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转让。  

第三条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人才公租房租赁(调拨)相关政策的制定,拟定租赁(调拨)分配方案,审定各业主单位人才公租房配租管理细则;负责市属人才公租房(产权属宁波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的人才公租房房源)承租人的准入、配租、退出及对转租、闲置等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协助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做好其他产权单位人才公租房的相关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政策配合办理人才公租房承租人及其家属、子女落户手续。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协助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做好市属人才公租房调拨分配等工作。  

江东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人才公租房小区物业及社会管理服务,并受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委托做好市属人才公租房的租赁管理(租赁合同签订、交房及退房手续办理、租金收缴、房屋维修、相关信息报送等)和小区商业用房的招租及管理工作,也可确定所属的区有关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市属人才公租房管理单位”)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东部新城建设指挥部负责制定人才公租房小区房屋保修期内房屋和室内装修质量保修方案,督促承建单位履行保修职责,确保人才公租房安全、正常使用。  

第四条市属人才公租房及商业用房的租金收入归属江东区政府,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区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与上述房屋管理、维修等相关的各项支出及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其他业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租房配租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准入、配租、退出办法和承租期限、租金标准等,报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审定后实施,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二章 租赁资格及配租  

第六条人才公租房承租人应具有大学(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大榭开发区范围内无住房[该住房包括自有住房(含已签订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和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  

第七条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可根据人才引进的阶段性需求对市属人才公租房承租人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专业、工作年限、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工作单位性质及注册地等进行规定和调整。  

其他业主单位对准入资格进行调整的,应报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人才公租房配租工作包括申请受理、核准、公示和房源配租。  

市属人才公租房受理单位和受理所需要件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确定。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对市属人才公租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经房源配租后核发《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租赁通知书》。  

其他业主单位应在房源配租后将核准的承租人名单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九条人才公租房标准租金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住建委参照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确定,报市物价部门备案,每3年调整一次。  

第十条租赁期间市有关部门、业主单位或承租人所在单位可根据有关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承租人一定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高为3年。同一承租人享受租金补贴3年后,继续承租的,其租金按不低于该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缴纳。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或市属人才公租房房屋管理单位应在承租对象入住前与其签订《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租赁合同》,明确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押金、物业管理费、租赁期限、交付及腾退、户籍迁移政策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严格合同管理。  

市属人才公租房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应提前3个月向(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其他人才公租房续租前应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十二条同一承租人租赁期限最高为6年,6年后应予退出。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凭《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租赁合同》到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办理登记入住手续,签订《小区承租人公约》。  

第三章 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市人力社保局应会同市公安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为承租人及其家属、子女办理落户手续,所辖派出所负责户籍日常管理。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及其家属、子女户籍应主动迁移,不按规定时限迁移的,由公安部门将其户籍迁移到社区集体户口内。  

第十五条江东区政府应制定社区建设及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方案,加强和创新公租房社区社会管理,积极探索“异地保障、属地管理”特色的外口管理和服务模式。业主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人才公租房承租人落户承租人才公租房后,江东区政府应优先考虑承租人子女就近入托就学。  

第十六条江东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物业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工作,牵头组织成立由各业主单位代表等组成的小区业主委员会,行使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保障各业主单位和承租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市属人才公租房房屋管理单位根据人才公租房管理服务要求,对人才公租房入住、退出和租金收缴等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租赁档案。  

第十八条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应根据人才公租房管理服务要求,制定小区物业服务方案,做好日常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应及时受理承租人反映的质量问题,督促、配合承建单位做好保修工作。保修期内应通知建设单位或相关施工企业进行维修;保修期外室内部分根据房屋产权情况通知业主单位或市属人才公租房房屋管理单位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公共部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承租人应自觉遵守人才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和《小区承租人公约》,租赁期间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或变更用途。未经业主单位或市属人才公租房房屋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行房屋二次装修。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必要的费用。其中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应由承租人所在工作单位统一收取,并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存入产权人(或市属人才公租房房屋管理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二十二条租赁期间,承租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原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业主单位(承租市属人才公租房的应告知市委人才办)。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租赁截止日期不变。  

第二十三条合同到期,经业主单位(市属人才公租房为房屋管理单位)对承租房源进行查验后,办理租赁押金结算和退租手续。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要求提前退租的,应提前1个月向业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办理合同解除及退房手续。  

市属人才公租房承租人提前退租应向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后与房屋管理单位办理合同解除及退房手续。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单位应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市属人才公租房应由房屋管理单位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同意),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应配合做好腾退工作:  

(一)转租所承租人才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人才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人才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个月不交租金或物业费的。  

(六)违反本办法及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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