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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院士工作站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5/11 16:04:54   来源:宣传信息电教处  点击:16421

 

甬组通〔2013〕67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科协、财政局,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院士工作站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6日

宁波市院士工作站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发挥院士高端智力对我市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宁波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甬组通〔2010〕3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已批准建立的各类宁波市院士工作站。

二、考核内容与指标

(一)平台建设情况,主要是院士工作站在基础建设、制度建设、团队建设以及资金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二)科技创新情况,主要是院士工作站在创新发展决策咨询、创新项目开展、专利受理和授权、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攻关、科研成果转化、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情况。

(三)产生效益情况,主要是院士工作站对建站主体创新发展发挥引领和促进作用,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情况。

(四)院士与建站主体评价情况,包括合作院士及团队对建站主体单位协同创新和合作成效的评价,以及建站主体单位对合作院士及团队的总体评价。

院士工作站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详见附件。

三、考核方式

考核分为建站首次考核、常规性年度考核和3年绩效评估考核,一般在每年年底实施。(一)建站首次考核一般在批准建立宁波市院士工作站满1年后进行,以书面考核、集中答辩和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年度考核采用书面考核为主的方式进行。

(三)3年绩效评估考核,一般在建站首次考核合格满3年后进行,以书面考核、集中答辩和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考核程序

(一)自查总结。院士工作站按照考核通知要求对考核期内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总结和相应证明材料,填写考核表。

(二)考核评估。院士工作站将自查总结、考核表及证明材料一式3份经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协(市直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协;部省属驻甬单位直接报市科协。市科协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相关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三)综合评定。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院士专家的评价,综合日常管理情况提出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经市委组织部、市科协审定后公布。

五、考核等次评定

(一)考核采取百分制,根据考核分值进行排序并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考核等次的优秀率原则上不超过考核对象总数的30%。

(二)院士工作站要求在承担重大科技专项、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和创新难题、学科建设、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等方面有明确的目标和具体计划措施。在3年绩效评估考核中,考核“合格”的院士工作站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3项:

1、承担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科技项目1项以上;

2、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1项以上;

3、获得市级以上学科或科研平台建设项目1项以上;

4、创新人才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引进培养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2名以上;

5、协同创新破解技术难题,获得国家专利或参与行业标准制定1项以上。

(三)在3年绩效评估考核中,考核“优秀”的院士工作站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3项:

1、院士及团队为建站主体重大决策提供咨询获市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

2、获得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科技奖励1项以上;

3、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项目1项以上;

4、获得省级以上学科或科研平台建设项目1项以上;

5、引进培养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人员1名以上;

6、引进培养的创新人才和团队入选市“3315计划”或市重点创新团队;

7、与院士及团队合作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8、与院士及团队合作主持牵头制定国家技术标准1项以上;

9、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攻关成果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建站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士工作站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宁波市院士工作站称号: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被发现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3、建站主体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4、因故造成没有合作签约院士或合作团队的;

5、院士与建站主体的反馈意见为不良的;

6、考核组认定的其它原因。

六、考核激励

(一)建站1年期满的首次考核在合格以上的,根据规定发放宁波市院士工作站补助经费;考核不合格的,暂缓发放补助经费;如第二年考核仍为不合格的,则取消宁波市院士工作站经费补助资格和称号。

(二)3年绩效评估考核优秀的,给予补助经费20万元;考核合格的,给予补助经费10万元;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宁波市院士工作站称号。

(三)常规性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提出警告,责令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宁波市院士工作站称号。

(四)考核结果作为推荐申报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重要参考依据。经评审被认定为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省财政已给予一次性补助的,市财政不再给予配套补助;省财政不予补助的,市财政给予补助经费20万元。被批准为国家级院士工作站的,市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30万元。

(五)根据院士工作站建设情况,视情开展宁波市“五佳院士工作站”评选活动,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科协牵头组织实施,市院士服务和咨询中心具体承担日常性工作。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科协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院士工作站绩效考核评分表(试行)

 

宁波市院士工作站绩效考核评分表(试行).doc

 

官方微博:宁波组工港城先锋 官方微信公众号:宁波组工(nbzg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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